实名举报:山西吕梁柳林县原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高继科和吉家塔煤矿法人张爱全共同侵吞吉家塔煤矿3590万
2019-10-25 2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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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柳林县原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高继科和吉家塔煤矿法人张爱全共同侵吞吉家塔煤矿(集体企业)3590万元。

吉家塔煤矿工人实名举报,举报名单附后:

吉家塔煤矿1953年筹建,1956年开业,起初由工人自筹资金,一直自主经营,自产自销,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企业用所获得利润扩大再生产,国家未投资金,(有企业原始证据)独立经营48年,2004年1月15日被上经主管部门侵权,经贸局领导为了升官在春节工人放假期间串通原工人选举的法人(张爱全)将吉家塔煤矿以委托的名誉给了“山西北方君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工人被赶出厂,从此全体工人失业、失权。

失权后全体工人多次上访、柳林县人民政府在2006年12月27日作出,职工反映情况的(答复意见书,证据),

答复中第八项“东庄坑口股权及其收益归属”中写道2004年受托时对该矿进行了财产与资源补偿,具体情况是该坑口为十股,其中高继科3,5股财产补偿590万元,吉家塔煤矿3.5股,与吉家塔煤矿委托时一并补偿3000万元,也被原法人张爱全侵吞。

在当时间此矿是一个大型煤矿,拥有三个坑口,一个主井,两个副井,其中有一个东庄坑口。

工人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原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高继科吉家塔煤矿共同侵吞吉家塔煤矿的证据事实有:

一、吉家塔煤矿东庄坑口开采合同

1、合同内甲方是吉家塔煤矿,乙方是浙江省平阳县第四井巷工程公司,第二条,股份组成:“总股十股,甲方共三股(资源占二两股,投资占一股)乙方占七股”。第三条,投资:总投资二百四十万元,吉家塔煤矿的资源股二股,只分红,不投资,按实际计划投资额二百四十万元中,需八股分投,分别为甲方:三十万元,乙方:二百一十万元。

2、当时合同显示被举报人高继科,在本合同签订时是上级主管单位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有公章有亲笔签名,合同第七条显示,企业董事长高继科,因此证明高继科同时担任上下级关系的一把手,违反中央文件,中办发[1989]1号精神,“在国家机关任职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形式上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集体劳动群众所有,《物权法》第六十一条特别法规定。

当时法人张爱全是由工人大会选举,和上级领导高继科等人共同串通侵权将吉家塔煤矿无偿让给第三人,损害了全矿工人的合法权益。高继科,张爱全二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铁的证据在手,工人

今年向,监察委举报,现已转回柳林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希望柳林县监察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全体工人的合法权益。本网站工作人员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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